(2016)浙0783民初494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杭州卓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金闪、金闯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卓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金闪,金闯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4942号原告:杭州卓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927号9幢504室。法定代表人:冯平,董事长。被告:金闪。被告:金闯。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卓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金闪、金闯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范 洁代理审判员 李凌锋人民陪审员 徐新朝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书 记员 金红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