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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494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杭州卓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金闪、金闯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卓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金闪,金闯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4942号原告:杭州卓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927号9幢504室。法定代表人:冯平,董事长。被告:金闪。被告:金闯。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卓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金闪、金闯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范 洁代理审判员  李凌锋人民陪审员  徐新朝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书 记员  金红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