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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21执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安徽大山电气有限公司与民勤量子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大山电气有限公司,民勤量子新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621执10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大山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开区桃花工业园投立恒广场C-6栋1-4层。法定代表人张晓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星,该公司股东。被执行人民勤量子新能源有限公司,地址:甘肃省民勤县红沙岗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阳锐,系该公司总经理。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大山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勤量子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日作出的(2015)民民初字第8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安徽大山电气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向被执行人民勤量子新能源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责令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且该公司的银行账户和公司设备被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621执10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继瑞代理审判员  刘成礼代理审判员  程丽萍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