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22民初1405-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富顺县鑫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陈沿锦、黄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顺县鑫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陈沿锦,黄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22民初1405-1号原告富顺县鑫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赵化镇鑫城农贸市场内。法定代表人谭英云,总经理。被告陈沿锦,女,1986年5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委托代理人廖涛,四川宏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超,男,198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富顺县鑫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沿锦、被告黄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富顺县鑫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顺县鑫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600元,保全费1820元,合计4420元,由原告富顺县鑫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波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陈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