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7刑初29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李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07刑初298号公诉机关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新黄金娱乐会所员工。被告人李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8日被取保候审。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诉刑诉〔2016〕2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汪海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1月底、2月初的一天中午,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王某在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商苑街逛街时,被害人王某因系鞋带将手提包交由被告人李某,被告人李某趁机窃得被害人王某放置于手提包内的价值人民币4805元的苹果牌iphone6Splus型手机1部。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李某处查获苹果牌iphone6Splus型手机1部,并已发还被害人王某。另查明:被告人李某得到被害人王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李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物证果牌iphone6Splus型手机(照片),书证销售凭证、谅解书等,被害人王某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手机存储照片,扣押、发还清单,苏州市相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证结论书,发破案和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得到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情节,对被告人李某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即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宏明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罗 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