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522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焦莆莆与阳城县町店镇柴凹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莆莆,阳城县町店镇柴凹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522执71号申请执行人:焦莆莆(又名焦蒲蒲)。被执行人:阳城县町店镇柴凹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杨军锋,任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焦莆莆与被执行人阳城县町店镇柴凹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焦莆莆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刘飞龙执行员 柴党红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郭艳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