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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82执恢2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大安联社与卢道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卢道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82执恢25号申请执行人大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徐茂友,理事长。被执行人卢道羽,男,1952年9月2日生,汉族,住址大安市。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及期限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卢道羽银行账户存款2000元扣划至大安市人民法院执行专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立志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万海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