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刑更431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罪犯李冲峰假释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冲峰
案由
贷款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4314号罪犯李冲峰,男,汉族,小学文化,1982年4月7日出生于江苏省丰县,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服刑。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7日作出(2013)丰刑初字第00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冲峰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至2017年12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于2016年5月20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以罪犯李冲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李冲峰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三次监狱表扬、监狱记奖二次。该犯财产刑已全部履行。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丰县人民法院出具的收款收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冲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符合假释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冲峰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6年7月8日起至2017年12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郭正道审判员 舒晓艺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杨 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