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23执35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王英与袁慎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英,袁慎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3执356号申请执行人王英,农民。被执行人袁慎君,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英与被执行人袁慎君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袁慎君已自动履行了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竹山民初字第011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克文代理审判员 邵 坦代理审判员 张白泉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肖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