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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民终170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孙燕与淮安邮缘明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淮安市银丰担保有限公司,孙燕,淮安邮缘明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民终1706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淮安市银丰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丹桂苑22幢20室。法定代表人王步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浩,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燕,职业不详。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安邮缘明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翔宇中道7-1、7-2号。法定代表人张悦,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淮安市银丰担保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孙燕、淮安邮缘明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8日作出(2015)淮开民初字第4165号民事判决。上诉人淮安市银丰担保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淮安市银丰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淮安市银丰担保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淮安市银丰担保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上诉人淮安市银丰担保有限公司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淮安市银丰担保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海龙审 判 员  钱明芳代理审判员  于晓萍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陶晓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