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1106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梅州市迈特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绿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州市迈特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绿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11064号原告梅州市迈特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环市北路张七凹(原梅州市无线电厂内),组织机构代码684482433。法定代表人邱宇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辉,广东杨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绿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新安二路资安商务大楼2至16楼、19楼北面16楼1605室,组织机构代码074380210。法定代表人陶战成。原告梅州市迈特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绿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定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被告拖欠其货款人民币83,840元,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l、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83,84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基于查明的事实,被告拖欠原告货款人民币83,840元事实清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深圳市绿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梅州市迈特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83,840元。如被告未按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应当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48元,原告已预交,由���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定 宏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姚梦(兼)书记员 王 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1页共3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