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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72财保33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荣成市禾丰船舶燃料油销售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荣成市禾丰船舶燃料油销售有限公司,寿光鑫泰渔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72财保332号申请人:荣成市禾丰船舶燃料油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荣成市。法定代表人:连业超,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军强,山东剑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迟方方,山东剑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寿光鑫泰渔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申请人荣成市禾丰船舶燃料油销售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寿光鑫泰渔业有限公司拖欠其燃料油款143672元,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扣押被申请人寿光鑫泰渔业有限公司所属的、停泊在荣成市禾丰码头的“鲁寿渔60206”号渔船,并责令被申请人提供15万元的现金担保。山东慧缘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就申请人的申请提供了无限额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属于海事请求,山东慧缘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就申请人的申请提供了担保,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荣成市禾丰船舶燃料油销售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二、自即日起,扣押被申请人寿光鑫泰渔业有限公司所属的“鲁寿渔60206”号渔船;三、责令被申请人寿光鑫泰渔业有限公司提供15万元的现金担保;四、申请人应在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海事请求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马卫东审 判 员  李俊锋代理审判员  曲燕军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汤 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