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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03执69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03执695号申请执行人:陈某甲。被执行人:陈某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甲与被执行人陈某乙抚养费纠纷的(2016)浙0503执695号一案中申请标的为7650元,已使申请执行人受偿执行款人民币3760元,尚余3890元未执行到位。已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资产并已告知了申请人,且双方当事人已达成了和解协议,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503执695号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震云审判员  郑子浩审判员  范 伟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陈 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