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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3执5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朱兰荣与曹玉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兰荣,曹玉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03执50号申请执行人朱兰荣,男,195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关区。被执行人曹玉春,男,1955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申请执行人朱兰荣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曹玉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申请终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封志勇审判员  杨俊霞审判员  李 鹏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陈 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