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3执5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朱兰荣与曹玉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兰荣,曹玉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03执50号申请执行人朱兰荣,男,195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关区。被执行人曹玉春,男,1955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申请执行人朱兰荣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曹玉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申请终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封志勇审判员 杨俊霞审判员 李 鹏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陈 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