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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02民初87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昌吉市汇德商贸运输有限公司与郭顶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县支公司、鹰潭市龙虎山东方物流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昌吉市汇德商贸运输有限公司,郭顶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县支公司,鹰潭市龙虎山东方物流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02民初878号原告:昌吉市汇德商贸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昌吉市南五工路水木融城商业街55号楼22号(47区2丘**栋)。法定代表人:王路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云云,系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马振东,系新疆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顶芳,男,汉族,1972年1月23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县支公司。营业场所:安徽省毫州市蒙城县307线南侧光大商住楼D座。被告:鹰潭市龙虎山东方物流公司。住所: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天街东道**号水岸华府**幢***室。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受理原告昌吉市汇德商贸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郭顶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县支公司、鹰潭市龙虎山东方物流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1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韩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被告未反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昌吉市汇德商贸运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其他诉讼费用480元,合计2230元,由原告昌吉市汇德商贸运输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静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张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