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商初字第2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单体状与杨学峰彩票、奖券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体状,杨学峰
案由
彩票、奖券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张商初字第2126号原告:单体状。委托代理人:张虎,淄博张店新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学峰。原告单体状诉被告杨学峰彩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单体状的委托代理人张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学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单体状诉称,2014年12月20日,原告承包了毕艳玲的37031019号福彩投注站,位于新村路龙韵大厦,在此期间被告杨学峰经常来此投注彩票,欠原告共计2万元彩票款,并于2015年5月19日当场写下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该欠款,被告以各种理由与借口迟迟不肯还该欠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欠款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杨学峰未到庭,亦未提供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因赊欠原告彩票款,于2015年5月19日打下“今欠单体状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欠条一张。原告催要未果,诉求处理。上述事实有欠条及原告当庭陈述为证。本院认为,被告所欠原告人民币2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被告不到庭,也未做答辩,应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单体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人民币2万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杨学峰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赵玉新审判员 于东镇审判员 张克峰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吕桐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