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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民初545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何安与宁波正宇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安,宁波正宇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5459号原告:何安。被告:宁波正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兰江街道凤亭村。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30281595362675G。法定代表人:王利萍,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安诉被告宁波正宇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何安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何安负担(免交)。代理审判员  袁冠飞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书 记员  陈燕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