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12民初324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与郭绍明、付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郭绍明,付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2民初3244号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浑南中路12-1号1门。负责人张明,系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宇,男,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委托代理人王国鑫,女,满族,住沈阳市东陵区。被告郭绍明,男,汉族,住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被告付华,女,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与被告郭绍明、付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婉姝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朱婉姝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韩袁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