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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5民初294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4-10

案件名称

广州乐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合生泰景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2016民初2942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乐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合生泰景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05民初2942号原告:广州乐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黄敏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芸,原告的职员。被告:广东合生泰景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张官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志铠、李楠,均为被告的职员。原告广州乐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合生泰景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黄敏光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芸、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郑志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4月16日签订了《珠江国际纺织城裙楼天面空调水泵房减震降噪施工工程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工期为40日;工程固定包干总价款为人民币130万元;本合同签订后被告应先付总价款10%(130000元)作为定金,工程进度达80%时,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总价款的50%,即650000元。双方办理正式竣工验收和结算手续后,被告向原告支付至合同结算总价款的95%(即人民币455000元),被告在收到原告所提交的竣工结算书及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应在两周通知原告核对工程价款并于竣工验收后的6个月内完成结算。余款65000元为保修金,被告在保修期满10个工作日内……在按合同约定扣除保险期间应由原告支付的各项款项和违约金后无息向原告结清。合同约定本工程的保修期为2年,自工程通过本合同约定的全部验收之日起计。合同还约定如果被告未能在约定时间内支付有关相应的任何款额,原告有权得到未付款额自应付之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的利息补偿。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用于计算该利息的利率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被告在原告提交竣工计算书及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原告核对工程价款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付未付价款的l‰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应在收到原告通知之日起五日内支付。……事实上,在施工工程合同签订前,原告己按被告的要求进场施工,并于合同签订后的2012年4月20日完成施工,满足合同要求的施工工期,但被告却拖至2014年7月18日才完成竣工验收。目前,被告仅先后支付了780000元工程价款(含定金)给原告,尚欠工程结算款455000元(不含保修金)未支付。经多次催讨,被告未予理睬。现起诉要求被告:1、立即支付工程款455000元给原告;2、支付自2015年1月18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以本金455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给原告;3、支付自2014年8月10日起至交付结算书之日止,每逾期一日,按拖欠款项的1‰计算违约金给原告;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辩称,同意原告的第一、第二诉讼请求,不同意原告的第三诉讼请求。即使要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起算时间应自2014年8月10日起至2015年1月18日止,且违约金的约定也过高,要求法院予以调整,以本金455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存款利率计算逾期核对工程款的违约金。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16日原告作为乙方,被告作为甲方签订了《珠江国际纺织城裙楼天面空调水泵房减震降噪施工工程合同》,约定:第一条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为珠江国际纺织城裙楼天面空调水泵房减震降噪施工工程;2、工程地点在海珠区逸景路西;第二条承包范围和内容:根据甲方的技术要求,由乙方负责珠江国际纺织城裙楼天面空调水泵房减震降噪施工工程的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施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裙楼天面空调水泵房减震降噪施工工程的采购、制作、安装、各设备安装完成后的调试配合、减震装置的竣工检测;第三条承包方式:1、甲乙双方确定本工程的承包方式为:本工程以固定总价包干的形式由乙方承包。……;第七条工程总价款及付款方式:(一)工程含税固定包干总价款为人民币1300000元;(二)付款方式:在本合同签订后,乙方接到甲方的书面开工通知后,当月15日前报送付款申请,在下个月15日前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0%作为定金,即130000元。工程施工形象进度达到80%时,经甲方确认后,当月15日前报送付款申请,在下个月15日前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50%,即650000元。工程安装完工后10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验收、结算等文件并经甲方确认。经甲方验收合格且甲乙双方办理正式竣工验收和结算手续后,当月15日前甲方报送付款申请,在下个月15日前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结算总价款的95%。余款作为保修金。……第十条双方义务:(一)甲方义务:……10、甲方在收到乙方所提交的竣工结算书及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应在两周内通知乙方核对工程价款并于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完成结算;……第十一条违约责任:……3、如果甲方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支付有关应付的任何款额,甲方可以与乙方达成延期付款协议,甲方应按照延期付款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如果未能达成延期付款协议,或虽达成延期付款协议但在延期付款协议约定的延期内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则乙方有权得到未付款额自应付之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的利息补偿。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用于计算该利息的利率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存款利率计算。4、甲方在乙方提交竣工结算书及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乙方核对工程价款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付未付款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应在收到乙方通知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进场施工。2014年7月18日原、被告均在竣工验收证明书盖章确认验收合格。2014年7月25日,被告签收了原告递交的工程结算书、结算申请书等申请结算文件。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工程结算款455000元,未果,遂成本诉。原告为证明其诉讼请求,提交了珠江国际纺织城裙楼天面空调水泵房减震降噪施工工程合同、工程开工报审表、裙楼天面空调水泵房减震降噪工程开工申请报告、工程联系单、珠江国际纺织城裙楼天面空调水泵房减震降噪施工工程申请初验文件签收记录、工程竣工申请表、竣工验收意见会签表、竣工验收证明书、珠江国际纺织城裙楼天面空调水泵房减震降噪施工工程申请结算文件签收记录、付款申请函、工程款催款联系函等。经质证,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珠江国际纺织城裙楼天面空调水泵房减震降噪施工工程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本案中,双方均确认涉案工程的竣工验收时间为2014年7月18日,被告签收原告申请结算文件的时间为2014年7月25日及涉案工程应付工程款为455000元,对此本院予以认定。《珠江国际纺织城裙楼天面空调水泵房减震降噪施工工程合同》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被告在收到原告所提交的竣工结算书及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应在两周内通知原告核对工程价款并于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完成结算。根据该条约定,被告应于2014年8月8日前通知原告核对工程价款,并于2015年1月17日完成结算。虽然合同没有约定核对工程价款的最后时间,按照经验法则,核对工程价款是工程结算的前提,既然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必须完成结算,那么核对工程价款的最后期限也应与完成结算的最后期限一致,故完成核对工程价款的时间以2015年1月17日为界定较妥。被告逾期未与原告核对工程价款并履行结算义务,已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依照约定支付工程款455000元及支付自2015年1月18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以本金455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给原告,符合合同约定,被告亦无异议,本院应予支持。被告未与原告核对工程价款应否承担违约责任?被告辩称《珠江国际纺织城裙楼天面空调水泵房减震降噪施工工程合同》是格式合同,本案的工程款是包干价,价格是固定的,不需要核对工程价款,不需承担合同第十一条第四款约定的违约责任,被告的辩解因缺乏合同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符合合同约定,本院应予支持。上述合同第十一条第四款约定,被告在原告提交竣工结算书及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原告核对工程价款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付未付款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根据上述约定,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起算时间应为自2014年8月9日起至2015年1月17日止,现双方均同意违约金的起算时间为2014年8月10日并无不妥,本院可予采纳。原告要求被告以本金455000元为基数,按每日1‰为标准支付迟延核对工程价款的违约金,被告认为违约金约定过高要求调整减少。因原告无法举证证明被告迟延核对工程价款造成其经济损失,被告要求调整减少违约金有理,本院可予采纳,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及公平原则,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可依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合生泰景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州乐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清付工程款455000元,并从2015年1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付欠款利息给原告广州乐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二、被告广东合生泰景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自2014年8月10日起至2015年1月17日止,以本金455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迟延核对工程价款的违约金给原告广州乐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247元,由原告负担4040元,被告负担7207元。上述受理费11247元已由原告预交,扣减原告应负担的部分,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7207元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邹 妍人民陪审员  杨二梅人民陪审员  胡碧清二〇一六年七月××日书 记 员  江惠莲书 记 员  江惠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