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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6民初85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安阳市希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市希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6民初857号原告安阳市希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怀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霞,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全,河南杰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红涛,河南杰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市希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市希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安阳市希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于利军审 判 员  雷 扬代理审判员  牛晓燕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徐世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