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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2民初36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渠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渠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82民初360号原告渠某。被告陈某。原告渠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系男到女家落户,××××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渠某甲,现随原告生活。因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原告发现双方脾气性格不投,经常为家务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对原告和孩子不管不问。2015年原告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判令不准离婚后,原、被告未能和好,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诉请判令:一、准予原、被告离婚;二、婚生男孩渠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三、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系男到女家落户,××××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渠某甲,现随原告生活。因家务琐事发生争吵,2015年原告起诉要求离婚,本院作出(2015)定民初字第779号民事判决,判令不准双方离婚后,原、被告未能和好。庭审过程中,原告要求抚养婚生男孩渠某甲,抚养费自理。本院认为,原、被告因家务琐事发生争吵,2015年原告起诉要求离婚,本院作出(2015)定民初字第779号民事判决,判令不准双方离婚后,原、被告未能和好,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应予支持。原被告婚生男孩渠某甲现随原告居住生活,庭审过程中原告要求抚养渠某甲,抚养费自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渠某与被告陈某离婚。二、原被告婚生男孩渠某甲由原告渠某直接抚养,抚养费自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马胜旗审判员  焦宏伟审判员  刘凤嫣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靳 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