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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2民初169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彭海东与任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海东,任海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2民初1694号原告彭海东,男,197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巴林左旗。被告任海涛,男,1990年5月28日出生,农民,现住巴林左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海东与被告任海涛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海东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任海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彭海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海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东昊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郭 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