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执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黄保万与黄进喜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保万,黄进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执字第127号申请执行人黄保万,男,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三穗县。被执行人黄进喜,男,198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三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穗民初字第42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进喜支付申请执行人黄保万案件标的款7522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1028元,合计76248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按计划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穗民初字第42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仁发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杨木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