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6执188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闫文汐等婚姻家庭、继承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文汐,闫宝成,闫玉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1889号申请执行人闫文汐,女,1988年8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闫宝成,男,1957年8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闫玉苹,女,1954年9月5日出生。闫文汐与闫宝成、闫玉苹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丰民初字第1323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房屋由原告闫文汐继承、归原告闫文汐所有;二、被告闫宝成、被告阎玉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闫文汐,将北京市丰台区××房屋变更登记至闫文汐名下。案件受理费13700元,由被告闫宝成、阎玉苹各负担68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权利人闫文汐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闫宝成、闫玉苹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线索,暂时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闫文汐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闫宝成、闫玉苹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闫文汐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京0106执188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盖平山代理审判员 张蜜蜜代理审判员 赵乾二〇一六年七月××日书 记 员 刘靖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