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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7财保1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卢家龙与武汉市兴永鑫建材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卢家龙,武汉市兴永鑫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7财保18号申请人:卢家龙。委托代理人:周利锋、刘英,均为湖北佑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武汉市兴永鑫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仓埠街毕铺仓阳路。法定代表人:严燕其。担保人:武汉中利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云林街31号中环大厦A座2704室。法定代表人:王红林,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卢家龙与被申请人武汉市兴永鑫建材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武汉市兴永鑫建材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武汉市新洲区xx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新国用第xx号】。担保人武汉中利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了保函,为卢家龙的��产保全申请提供信用担保(担保最高限额为340万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卢家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武汉市兴永鑫建材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武汉市新洲区xx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新国用第xx号】,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也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叶庆华审判员  余发祥审判员  桂 琳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熊英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