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02民初154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贾祥旺与王随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祥旺,王随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02民初1545号原告贾祥旺,男,汉族,1982年9月4日出生。被告王随香,女,汉族,1972年9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俞志强。委托代理人贵兴军。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贾祥旺诉被告王随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贾祥旺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祥旺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祥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贾祥旺负担。审判员 刘志丹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闫玉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