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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02民初154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贾祥旺与王随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祥旺,王随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02民初1545号原告贾祥旺,男,汉族,1982年9月4日出生。被告王随香,女,汉族,1972年9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俞志强。委托代理人贵兴军。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贾祥旺诉被告王随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贾祥旺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祥旺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祥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贾祥旺负担。审判员  刘志丹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闫玉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