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5刑初57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邢赛妨害公务罪一案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5刑初576号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邢×,女,1980年2月27日出生,于2015年11月14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公诉刑诉[2016]2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文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5年3月19日9时许,被告人邢×在北京市大兴区×镇×村,不听民警劝阻,对前来处置警情的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派出所民警进行推搡并殴打民警面部,造成现场秩序混乱。2015年11月15日,被告人邢×在河北省秦皇岛市×酒店内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邢×的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鉴定书、书证、到案经过、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邢×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邢×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9日9时许,被告人邢×在北京市大兴区×镇×村,不听民警劝阻,对前来处置警情的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派出所民警进行推搡并殴打民警面部,造成现场秩序混乱。2015年11月14日,被告人邢×在河北省秦皇岛市×酒店内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邢×的供述,2015年年初我投资了一块地,3月18、19号左右,镇政府的拆迁人员将我们承租的地上物给强拆了,我是中午赶到现场,当时所盖的房子拆除了。我要进去,但镇政府的协管人员不让我进去,他们拽我衣服,我就生气和对方发生了争执,具体和谁发生争执我不知道,发生冲突后我进了拆迁现场。2、证人李×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19日我接值班室布警去×村处理一个强拆现场的警情,现场有一百多镇里保安,我当时让现场停止施工,有很多人冲进强拆现场,我们也进入强拆现场,现场有名女子多次推我前胸,并打我嘴巴,同时一直对我进行辱骂。仝×去拦她,她还打了他两个嘴巴,后老百姓劝,她就不打我们了。3、证人仝×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3月19日10时左右,我和辅警张×在民警李×的带领下到大兴区×镇×村出警。到现场后发现有两排穿作训服的人组成的封锁线,有租户说他们的东西还在拆迁的房里面,李×说先别动。我们进拆迁房的院子里让挖掘机停止工作。我们听到外面有争吵声,有群人往里冲。其中一个女的用手推民警李×,还骂他,这时两台挖掘机又开始拆除房屋,接着我们发现房屋上站着个女的,好多人劝说她下来。然后听到有人喊:“他们跑了”。我们出去看穿作训服的人跑了,外面有人喊别让警察走了。这群人把我们堵在里面,这时推民警李×的女的边骂民警李×边用拳头打李×胸部,把执法仪打掉在地上,我上去劝说时她打了我两个嘴巴。另有其辨认笔录,指认出6号照片女子就是在强拆现场殴打我和民警李×的被告人邢×。4、证人张×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民警李×带我和辅警仝×到×镇×村出警,现场一群穿黑色衣服男子排成人墙,不让一群穿便衣的人上前。一女子向李×说服装厂被强拆了,厂里的设备及物品被砸到底下了。李×带我们进服装厂里面看两钩机正拆厂房,李×喊停了,我们出去找报警人,外面穿便装的人冲撞政府保安的人墙。一名穿黑色衣服的女子大喊:“别让派出所的跑了,把大门锁上”。这名女子开始用手打李×脸部及胸部,打了几下记不清,执法仪被打掉在地,我和仝×上前制止时,这女子打了仝×两个嘴巴,打了我一个嘴巴,这期间她一直辱骂李×。另有其辨认笔录,指认出6号照片女子就是现场参与殴打李×的被告人邢×。5、证人邵×的证言,证实我和王×跟着穿制服的人到×镇×村北侧一片厂房拆房子,拆了会警察让我不要拆了,过会儿听到远处一个穿制服的喊赶紧拆吧,我就开始拆,有群众用砖头砸我钩机车玻璃,还打我。6、证人王×的证言,证实我和邵×开挖掘机跟着别人到×拆房子,拆到一半民警来了让我停下,突然民警就出去了,又进来两个人让我们接着干,五分钟后有个女的站在房顶上往我挖掘机上扔砖。7、证人方×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19日9时许,我在×镇×村服装厂干活,进来二三十个穿便装的男子让我们出去,出来后看厂门口有四五十名穿制服的人拉警界线。他们也不让我们进去拿东西,两辆钩机进去把厂房推倒了。8、工作证复印件及情况说明,证实李×系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派出所民警。9、北京市大兴区×镇规划科证明,证实2015年3月19日9时许,×镇政府对位于×村的一处违规建设的平房进行强制拆除。10、诊断证明书,证实民警李×经大兴区红星医院诊断为胸壁疼痛。11、视听资料,证实被告人邢×妨害公务事实。12、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2015年11月14日被告人邢×被抓获。13、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证实被告人邢×的身份情况。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邢×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邢×犯妨害公务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邢×当庭认罪,对其酌予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邢×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邢×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学文人民陪审员 刘素舫人民陪审员 倪凤清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孟媚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