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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5执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玉琴与被执行人连立青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玉琴,连立青,郭玉琴,连立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5执4号申请执行人郭玉琴,女,1975年2月16日出生,回族,住泉州市泉港区。被执行人连立青,男,198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申请执行人郭玉琴与被执行人连立青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港民初字第234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郭玉琴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强制被执行人连立青偿还借款人民币17000元及利息(其中,自2012年11月18日起至2014年5月12日止,以借款本金7000元计算;自2014年5月13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7000元计算。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若超过年利率24%,则按年利率24%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连立青发出执行通知书与财产申报通知书,但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职权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和存款等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连立青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法予以公布。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港民初字第234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罗德棉执行员  张建华执行员  林育群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施宣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