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32民初80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原告陈杰与被告夏可敏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杰,夏可敏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32民初800号原告陈杰。被告夏可敏。原告陈杰与被告夏可敏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杰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12月3日因感情不和离婚,离婚时双方协商安置房所有权归女方所有(今后该房屋一切缴费、出租、买卖、拆迁赔偿权利归原告所有,与他人无关)。原告至今未婚,因无房居住,离婚后一直在外打工,期间多次向原告索要房子未果。后被告一直将该房屋用于出租。2016年1月15日,原告和被告于花源镇政府门口最后一次商议房子交于原告的事宜,由于当时房子正在出租,原告也同意等房屋租期到了再收回(当时被告说房屋租期于2016年5月到期)。2016年5月底,原告联系被告,准备收回房屋,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原告主动放弃安置房部分所有权权利。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确认安置房属原告所有。本院认为,原告陈杰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因该房屋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故本案现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告陈杰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杜 进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杨杨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