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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7民初137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桑某与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桑某,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7民初1375号原告:桑某,农民。被告:常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桑某与被告常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7月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志广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申 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