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7民初137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桑某与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桑某,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7民初1375号原告:桑某,农民。被告:常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桑某与被告常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7月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志广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申 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