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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民终364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傅家彪与重庆市渝北区沙地建材厂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市渝北区沙地建材厂,傅家彪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终36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渝北区沙地建材厂,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沙地砖房村五社,组织机构代码45053376-0。法定代表人:郝廷艳,厂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傅家彪,男,196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委托代理人:周湘,女,198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渝北区回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上诉人重庆市渝北区沙地建材厂与被上诉人傅家彪劳动争议一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8日作出(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5564号民事判决,重庆市渝北区沙地建材厂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二审期间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沙地建材厂邮寄送达了审理传票,但其未按期到庭参与审理。本院认为,重庆市渝北区沙地建材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重庆市渝北区沙地建材厂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廖鸣晓代理审判员  朱华惠代理审判员  张 薇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左 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