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403刑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被告人郑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403刑初88号公诉机关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某,男,1991年3月15日出生。2010年12月19日,因盗窃被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22日被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6年5月12日经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6月17日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由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三明市看守所。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以闽元检公刑诉(2016)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6月1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28日10时许,被告人郑某某窜至三元区中村乡筠竹村坊兜某号被害人罗某某家以推门入室的方式实施盗窃。被告人郑某某在二楼卧室盗得一枚男士黄金戒指、三枚银元(价格不详)、现金人民币2243元及一两百元旧版人民币,在三楼房间盗得8包红七匹狼香烟、7包利群香烟和现金人民币1200余元。后被告人郑某某将盗窃的男士黄金戒指以人民币2830余元价格、盗窃的两枚银元以人民币350元/个的价格,共计人民币3530余元卖给厦门一典当行,另外一枚银元被其丢弃,所得赃款、赃物均被其挥霍。经三明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男士黄金戒指价值人民币2636元、被盗香烟价值共计人民币252元。2015年5月22日,被告人郑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的家属主动退赔被害人罗某某的全部财物损失共计人民币15,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被告人郑某某的户籍证明、鉴定意见通知书、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拘留所羁押人员查询结果单、毒品检测样本提取笔录、尿液现场检测报告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谅解书、收条、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池某某的证言;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三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指纹鉴定意见、三明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被盗金戒指等物品的价格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被告人郑某某的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703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某某具有前科劣迹且有入户盗窃的情节,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郑某某的家属积极退赔被害人的全部财物损失,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针对被告人郑某某具有的法定、酌定量刑情节提出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7日起至2016年10月1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郑成珺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许灿辉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