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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4执170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黄旺威、陈月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黄旺威,陈月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4执170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杭州市钱江新城市。负责人丛军。委托代理人裘玉江(特别授权),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旺威。被执行人陈月飞。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申请执行黄旺威、陈月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标的人民币2107493.27元,执行费人民币23475元。申请人依据(2015)杭江商初字第25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黄旺威名下浙G×××××、浙G×××××、浙G×××××号车辆,但未实际查扣到案。两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工商股权、淘宝及证券未发现相应的财产信息,银行账户仅有小额存款,申请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交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终结(2016)浙0104执1703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的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叶志忠人民陪审员  杨超华人民陪审员  杨晓磊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施 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