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2执79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何某、张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2执79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何某,女,汉族,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青县,。被执行人张某,男,汉族,住所地河北省青县,。何某申请执行张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青民初字第195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5月29日向被执行人张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张某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张某名下的位于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埠路129-9号-1202室楼房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人 李洪进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申学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