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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123民初30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川瑶族自治县支行与林益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川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123民初30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川瑶族自治县支行。法定代表人高放,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唐云辉,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汪建斌,该行职员。被告林益庭。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川瑶族自治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富川支行)诉被告林益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农行富川支行以与被告林益庭达成庭外和解,被告已经履行完毕还款义务为由,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农行富川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川瑶族自治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川瑶族自治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黄正强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邓欢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