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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县民初字第489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夏伟与徐文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伟,徐文忠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县民初字第4896号原告(反诉被告)夏伟,男,196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被告(反诉原告)徐文忠,男,196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洲市黄岩区。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夏伟与被告(反诉原告)徐文忠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决定转换审判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二、本案的举证期限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延长十五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审 判 长  杨柳青人民陪审员  郭建明人民陪审员  贺冬良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才华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