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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民终141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泰安市龙诚建材有限公司与泰安市宏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中兴地产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泰安市龙诚建材有限公司,泰安市宏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中兴地产有限公司,陈庆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民终14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泰安市龙诚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纪荣,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强,山东纵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安市宏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兴禄,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永红,该公司财务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中兴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绪法,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新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燕,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庆民。上诉人泰安市龙诚建材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5)泰山商初字第9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期间,上诉人泰安市龙诚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泰安市龙诚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泰安市龙诚建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220元,减半收取3110元,由上诉人泰安市龙诚建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兴文审 判 员  朱 峰代理审判员  刘 乐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