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刑更4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罪犯邓隆云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邓隆云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4153号罪犯邓隆云,男,汉族,小学文化,1977年6月8日出生于四川省宜宾县,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服刑。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0日作出(2013)丹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隆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至2020年12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于2016年5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以罪犯邓隆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邓隆云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三次监狱表扬。该犯财产刑已全部履行。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出具的罚没款专用收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邓隆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邓隆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9年12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郭正道审判员 舒晓艺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杨 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