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503民初270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田淮民与安徽聚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淮民,安徽聚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03民初2705号原告:田淮民。被告:安徽聚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龙河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1500000037124。法定代表人:左立兵,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淮民与被告安徽聚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在裕安区人民法院的执行标的款330万元,并已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案件的判决能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安徽聚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的执行标的款33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钱静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代 双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