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5民初217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潘贤敏与苏金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贤敏,苏金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5民初2178号原告潘贤敏,男,197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苏金模,男,1971年2月24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原告潘贤敏因与被告苏金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贤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贤敏负担。审 判 长 郭荣辉审 判 员 杨 巍人民陪审员 尤成本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曾伟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