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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9执19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舒代均与袁量、四川珙县僰都大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代均,袁量,四川珙县僰都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9执19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舒代均,男,汉族,1962年7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筠连县。被执行人袁量,男,汉族,1975年6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四川珙县僰都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珙县巡场镇新桥街192号。法定代表人袁量。申请执行人舒代均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2015)屏山民初字第99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2015)屏山民初字第99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二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亨代理审判员 王 艳代理审判员 何俊钦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石熙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