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91执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张永平与程航借用合同纠纷查封、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平,程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91执311号申请执行人张永平。被执行人程航。本院在执行张永平与程航借用合同纠纷一案的(2015)高新民初字第598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程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如下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张永平车价32500元及案件受理费、公告费1300元,合计:33800元。被执行人程航还需承担本案的执行申请费407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程航的存款或收入34207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鹏羽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万 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