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24民初49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李洪武与白春鸣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武,白春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24民初496号原告李洪武,男,197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白春鸣,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洪武与被告白春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洪武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是双方已达成和解。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洪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李洪武负担。审判员 张守林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祝 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