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2民初80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陈磊与俞伟锋、泮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磊,俞伟锋,泮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2民初809号原告:陈磊。委托代理人:陈中县,三门县海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俞伟锋。被告:泮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磊与被告俞伟锋泮敏民间借贷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其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90元,减半收取245元,由原告陈磊负担。审 判 长 刘海赟人民陪审员 叶淑红人民陪审员 郑华丽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书 记员 奚聪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