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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2民初80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陈磊与俞伟锋、泮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磊,俞伟锋,泮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2民初809号原告:陈磊。委托代理人:陈中县,三门县海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俞伟锋。被告:泮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磊与被告俞伟锋泮敏民间借贷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其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90元,减半收取245元,由原告陈磊负担。审 判 长  刘海赟人民陪审员  叶淑红人民陪审员  郑华丽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书 记员  奚聪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