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491民初3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广东广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珠海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广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珠海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91民初308号之一原告广东广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于冀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志,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文晖,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法定代表人王进。委托代理人欧明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广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于其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地相关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广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交纳5481元,保全费4100.9元,合计9581.9元,由原告广东广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谢伟东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陈 颖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