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益赫执字第1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杨博文申请张春芳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博文,张春芳,蒋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益赫执字第1128号申请执行人杨博文。被执行人张春芳。被执行人蒋少华。杨博文与张春芳、蒋少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5)益赫民二初字第115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春芳、蒋少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张春芳、蒋少华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杨博文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张春芳、蒋少华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杨博文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跃飞审 判 员 吴连保审 判 员 张环佐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邓 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