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02民初7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张成前与临沂市兰山区张峰废旧金属购销处、赵炳光等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成前,张峰,赵炳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782号之一原告张成前。被告临沂市兰山区张峰废旧金属购销处,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南坊办事处华东有色金属城A3区20号。被告赵炳光。被告张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成前与被告临沂市兰山区张峰废旧金属购销处、赵炳光、张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月6日作出(2016)鲁1302民初78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保全了被告临沂市兰山区张峰废旧金属购销处、赵炳光、张峰价值8万元财产一宗。现该案判决已生效,判决被告赵炳光不承担责任,现被告赵炳光申请解除对其财产的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赵炳光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6210银行存款8万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存良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王 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