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381执恢2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甘实中与被执行人刘湘黔、曹小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实中,刘湘黔,曹小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381执恢27号申请执行人甘实中,男,196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湘乡市毛田镇。被执行人刘湘黔(又名刘丰玮),男,197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湘乡市毛田镇。被执行人曹小芳,女,1975年1月17日出生,双峰县人,住湘乡市湘乡市毛田镇。申请执行人甘实中与被执行人刘湘黔、曹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恢复执行。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湘法民一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30000元,支付利息79000元,并承担诉讼费911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15)湘法民一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执行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米庆方审 判 员 李酿靓代理审判员 朱美娟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谭 颖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