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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11民初字第6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马谓能与上海冠旭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云南中豪仓储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谓能,上海冠旭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云南中豪仓储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11民初字第6137号原告马谓能,男,汉族,1962年9月3日生,昆明易得泰公司工作人员,现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原告委托代理人陈昆宏,云南护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上海冠旭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奉贤区望园路2351弄2号249室法定代表人钱波,董事长被告云南中豪仓储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官渡区彩云北路5151号法定代表人刘卫高原告马谓能诉被告上海冠旭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云南中豪仓储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受理后,现原告马谓能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冠旭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云南中豪仓储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谓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谓能撤回对被告上海冠旭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云南中豪仓储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3元,由原告马谓能承担291.5元,剩余291.5元退还原告马谓能。审判员 周 斌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伍思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