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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2民初2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胡峰与张文义、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峰,张文义,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2民初2176号原告胡峰,男,汉族,个体,现住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委托代理人赵永慧,内蒙古巨鼎科左后旗律师事务所。被告张文义,男,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富裕县。现住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被告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经理:郭跃立,现住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开元区。委托代理人王秀娟,内蒙古双合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峰与被告张文义、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峰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闫福忠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包之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