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4民初4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赤峰荣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马虹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荣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马虹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4民初4159号原告赤峰荣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向阳小区*号楼热力站楼上。法定代表人李铁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白丽艳,女,197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职员,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马虹梅,女,出生日期、民族、职业均不详,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原告赤峰荣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马虹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物业费及电费1237.64元及滞纳金110元。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荣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马虹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盆学慧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王晓娜 关注公众号“”